question-icon 《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有什么区别?

我在研究土地承包法,看到第九条和第十条有点迷糊,感觉内容好像都和土地承包权益有关,但又不太一样。我想知道这两条具体有啥区别,在实际的土地承包过程中,它们的应用场景和发挥的作用分别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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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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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是从不同角度对土地承包相关权益和原则进行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两者的区别。 首先来看第九条,它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一条是赋予了承包方对承包土地的具体权利。简单来说,农民或者其他承包主体拿到土地承包权后,有多种经营方式可以选择。既可以自己亲自去种地、搞农业生产,也可以把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别人,让别人来经营这块地,自己保留承包权。这就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比如,一些农民进城打工了,没时间经营土地,就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体现了对承包方自主经营权利的保护。 再看第十条,该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强调的是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和相关权益的保护。国家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但这个过程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承包方是自愿的,并且要有合理的补偿。同时,不仅保护承包方的权益,也保护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者的权益。这有助于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秩序,让流转双方都能放心地进行交易。例如,如果有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承包方流转土地,或者侵犯了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就是违反了这一条的规定。 总的来说,第九条侧重于赋予承包方土地经营的选择权利,而第十条侧重于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和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两条规定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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