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有什么区别?
我和人起了冲突,对方受了点伤。我不太清楚自己这行为算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想了解下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行为表现、法律后果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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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案件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故意伤害指的是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主观上想着去伤害另一个人,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让对方身体受到损伤。而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简单理解就是,没事找事,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 在行为特征方面,故意伤害通常是针对特定的目标,有明确的伤害对象,而且伤害行为往往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双方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等。而寻衅滋事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能会随意对身边的人实施暴力行为,没有明确的针对性,很多时候就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 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量刑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来判定,受伤越严重,量刑也就越重。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则更侧重于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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