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是什么?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两种强制措施,它们在适用条件、执行方式、遵守规定、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适用条件。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还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一般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这些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 其次是执行方式。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保证随传随到,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监视居住则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指定的住处或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同样由公安机关执行。 再者是遵守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要遵守上述部分规定外,还不得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 最后是期限。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相对限制较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行动自由;而监视居住的限制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受到较大限制。在实际应用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