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重整之日和裁定受理之日有什么区别?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对破产重整之日和裁定受理之日不太清楚。想知道这两个时间点到底有啥不同,它们分别意味着什么,对公司后续的破产程序和相关权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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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重整之日和裁定受理之日是破产程序中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裁定受理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裁定受理之日就是法院正式决定开始对破产案件进行处理的时间。从这个时间点开始,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将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责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同时,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而破产重整之日,是指法院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日期。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重整是一种拯救企业的程序,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重新恢复经营能力。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执行。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综上所述,裁定受理之日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启动,而破产重整之日则是在裁定受理之后,当法院认为企业具备重整条件时,进入到更为积极的拯救企业的重整程序的起始时间。这两个时间点对于企业、债权人等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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