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老是搞混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想了解一下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说制定机关、调整范围这些方面,有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分点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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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从制定机关来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制定的基本法律通常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方面。而一般法律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它制定的一般法律是对基本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在调整范围上,基本法律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一般法律调整的则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主要调整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从效力等级来说,基本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法律。当一般法律与基本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基本法律的规定。这是因为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更为重要,它体现了国家最根本的利益和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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