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区别?


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来详细阐述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犯罪主体方面,两者有所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更广,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来看,二者差异明显。徇私枉法罪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表现为使无罪的人受追诉、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例如,警察在侦查案件时,明知嫌疑人无罪却伪造证据使其被起诉;检察官对有罪的人故意不提起公诉等。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则更为宽泛,它可以发生在各类国家机关的工作中,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审批项目,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等。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为了个人私利或私情而实施枉法行为。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出于不正当行使权力的故意,不一定是为了个人私利。 关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之,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在主体、行为表现、主观故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