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区别是怎样的?


在法律实践中,撤销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它们的区别。 首先解释一下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根据规定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移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是对之前错误或者不再符合条件的列入失信名单行为的纠正,比如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那么就应该撤销其失信信息。 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虽然和撤销有部分情形重合,但也有不同。从时间维度看,失信信息有一定的公示期限,一般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也就是说,当达到公示期限或者符合提前删除的条件时,就会进行删除操作。 撤销更多强调的是基于特定法定原因,对错误列入或者已不存在失信情形的纠正;删除则更多侧重于时间期限或者符合特定提前删除条件后的处理。它们在法律意义、适用情形以及程序启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失信被执行人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助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失信惩戒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