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有人建议我走小额诉讼程序,但我不太了解它和普通程序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这两种程序在审理流程、时间、适用范围等方面到底有啥区别,哪个更适合我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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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且标的额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该标准,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而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只要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其次是审理组织。普通程序通常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而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使得审判组织更加简洁。 再者是审理期限。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较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后是诉讼权利。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享有较为完整的诉讼权利,例如辩论权、上诉权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小额诉讼程序由于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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