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认购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和认购金是在商业交易尤其是房地产和商品买卖中常见的两种款项形式,虽然它们在交易开始时都表现为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金钱,但在法律性质、作用、退还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定金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而认购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购房者为了表达购买意向而支付给开发商的一笔款项。认购金更像是一种预付款,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范。 其次在作用方面,定金具有惩罚性和担保性。当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金罚则”,它的目的是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认购金的作用主要是确认购买意向,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购房者支付认购金后,在一定期限内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房者最终决定购买,认购金通常会抵作购房款;如果不购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认购金是可以退还的。 最后在退还条件上,定金的退还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无法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认购金的退还相对比较灵活。如果在认购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认购金的性质和处理方式,那么在购房者放弃购买时,开发商一般应当退还认购金。即使有约定,只要不是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在合理的情况下,购房者也有机会要求退还。 总的来说,定金和认购金虽然都与交易有关,但在法律上有很大的不同。在签订相关协议和支付款项时,一定要明确款项的性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