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有什么区别?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玩忽职守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该做的事没做好或者没做。而滥用职权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不该做的事做了或者违反规定做了。 从行为表现来看,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比如公职人员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怠工,该检查不检查、该监管不监管等。像某地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平时不按规定对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就是典型的玩忽职守行为。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例如公职人员擅自使用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或者在行使权力时违反法定程序。比如一些官员违规为亲属的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就是滥用职权的体现。 在主观方面,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法律后果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二者在量刑上有一定相似性,但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