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不同?


在法律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差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二者的定义和适用情形不同。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例如,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又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法院就可能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会驳回起诉。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这通常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比如,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其依据的法律条文不适用等情况。 其次,二者的法律文书和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采用裁定的方式,这是因为它主要是对程序问题的处理。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的方式,因为它涉及到对实体问题的判断。从法律后果来看,驳回起诉后,原告的起诉权并未丧失,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原告还可以再次起诉。但驳回诉讼请求后,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得再行起诉,除非有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 最后,二者的上诉期限也存在差异。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则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会导致原告的诉求暂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文书、法律后果以及上诉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