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意向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和意向金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法律定义来看,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意向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它通常是购房者为了表示购房的意向而支付给卖方或中介的一笔款项,更像是一种预付款。 在法律性质方面,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金罚则”。而意向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它只是一种意向的表示,当交易未能达成时,意向金一般会退还给支付方。 从支付和退还的规则来看,定金的支付通常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并且一旦支付,双方都要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就会被没收;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意向金的支付时间和退还条件比较灵活,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在购房者没有最终确定购买意向之前,意向金是可以退还的。 在合同效力上,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但定金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意向金一般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它更多的是一种初步的协商和沟通。 综上所述,定金和意向金在法律定义、性质、支付退还规则以及合同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在支付款项时一定要明确是定金还是意向金,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