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受贿有什么区别?


贪污和受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行为方式、侵犯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贪污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受贿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讲,贪污是把公共财物装进自己口袋,受贿是接受他人财物为其办事。 其次,两者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贪污行为主要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些财物原本属于公共所有。例如,某单位的财务人员私自将单位的公款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这就是典型的贪污行为。受贿行为则主要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是主动索要,比如官员主动向企业老板索要钱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被动接受,并且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这个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比如,官员接受了商人的贿赂,答应为其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便利。 最后,二者侵犯的客体也不一样。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它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