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贪污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下挪用公款和贪污这两个概念。之前在新闻里看到过相关案例,但一直没搞懂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是行为方式不同,还是在量刑上有差别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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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贪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挪用公款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主观故意方面,挪用公款是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打算以后归还;贪污则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没有归还的打算。 从行为方式来看,挪用公款通常是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但一般不改变公款的所有权性质;贪污则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使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贪污罪的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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