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听说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我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行为表现、法律后果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遇到相关情况该怎么判断是哪种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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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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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看,二者在主体方面基本相同,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主观故意上有明显差异。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挪用公款,打算日后归还;而贪污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打算归还。 在行为表现方面,挪用公款罪主要表现为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而贪污罪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手段更为多样和隐蔽。 在侵犯的客体上,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则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关于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规定处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总之,虽然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公共财物的不当处理,但由于主观故意和行为表现等不同,法律对它们的评价和处罚也不同。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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