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在探讨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对于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已决到期债权意味着该债权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判决等司法程序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相对较为简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由于债权已经确定,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无需再对债权的存在及数额等进行过多的举证。法院在审理时,更多的是审查债权人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比如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是否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等。一旦法院认定符合条件,债权人就可以相对顺利地实现代位权,获得相应的清偿。 而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则要复杂一些。未决到期债权是指还未经过法院判决等程序最终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债权本身的不确定性。债权人不仅需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还需要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进行举证和说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先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纠纷进行审理和认定。只有在确定了该债权的存在和数额后,才能进一步审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这就意味着整个诉讼周期可能会更长,程序也会更繁琐。 在执行方面,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后,如果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求,执行相对明确和直接,因为债权数额等已经确定。而未决到期债权在执行前还需要先确定债权情况,可能会存在更多的变数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和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在举证难度、诉讼程序、执行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