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解散和清算有什么区别?


公司强制解散和清算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定义、发生原因、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公司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基于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等原因,被迫停止经营活动,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打个比方,就好像一个人因为违反了某些规定,被剥夺了继续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一样。而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并最终分配剩余财产,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程序。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人在结束一段工作后,要把手头的工作交接清楚,把账目算明白。 从发生原因来看,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行政强制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被相关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比如,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司法强制解散则是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是公司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解散了,一般都需要进行清算。 法律程序上,公司强制解散需要根据不同的原因,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是行政强制解散,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进行公告。如果是司法强制解散,则需要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公司清算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一般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其中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后,从法律后果来看,公司强制解散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即将消灭,但在清算完成之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而公司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