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证据与外文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事务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不同类型的证据,其中域外证据和外文证据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域外证据。所谓域外证据,指的是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证据材料。比如,一家中国企业与一家美国企业发生合同纠纷,美国企业提供的其在美国当地签订的合同文本,就属于域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意味着,域外证据通常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等特定的证明手续,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够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被采信。 接下来,看看外文证据。外文证据是指以外国语言文字表述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可能是在国内形成,也可能是在国外形成。例如,一家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双方签订的英文合同,虽然是外文表述,但如果签订地点是在中国,它就不是域外证据,但属于外文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也就是说,外文证据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以便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理解其内容。 从证明手续来看,域外证据强调的是其形成地在国外,所以需要经过严格的公证、认证等手续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外文证据重点在于语言文字的形式,只要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即可。 在实践中,有时候一个证据可能既是域外证据又是外文证据。比如,一份在英国形成的英文合同,它既需要按照域外证据的要求进行公证、认证,又要附有中文译本。 总之,域外证据和外文证据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前者侧重于证据的形成地点,后者侧重于证据的语言形式。了解它们的区别,对于正确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在法律事务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