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没太搞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现在债务人好像有点还款困难,我就很担心自己的责任问题。我想知道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到底有啥区别,我好确定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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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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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中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这意味着,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并且经过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而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使得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确认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给予了保证人一定的保护,使其在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无需过早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则没有这种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对于保证人来说,责任相对较重。 在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是第二顺序的债务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此外,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风险较大,因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其承担责任,而不必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在法律概念、法律依据、先诉抗辩权、责任承担顺序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应当明确自己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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