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与债权人诉前调解有什么区别?
我作为担保人,和债权人产生了一些纠纷,听说可以进行诉前调解。但我不知道担保人和债权人在诉前调解中有啥不同,比如调解的诉求、调解的地位之类的。我想了解清楚这些区别,以便在调解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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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债权人在诉前调解中存在多方面的区别。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担保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债权人则是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利的人。 在诉前调解中,双方的地位有所不同。债权人通常处于主动主张权利的地位,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调解尽可能地实现自己的债权,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担保人参与调解更多是为了减少自己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从诉求方面来看,债权人的诉求一般是让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希望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例如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借给债务人一笔钱,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当债务到期债务人未还,债权人调解诉求就是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担保人的诉求可能更倾向于减轻自身责任。比如证明债务人有还款能力,或者指出担保合同存在不合法的地方,从而减少自己需要承担的担保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为担保人在调解中争取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举证责任上,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比如提供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而担保人如果想要减轻责任,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或者可以减少责任的情况。总之,担保人和债权人在诉前调解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地位、诉求和举证责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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