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欠的债如何判决?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债务判定这方面不太清楚。我和另一半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现在要离婚了,不知道这些债务法院会怎么判,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规则和依据是什么,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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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判决需要先明确债务的性质,不同性质的债务判决方式不同。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债务,那么直接用共同财产偿还即可。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夫妻双方一起贷款买房所欠的房贷,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买菜、孩子教育等开销所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比如一方背着另一方进行大额投资、赌博、吸毒等活动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审查判定债务究竟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进而确定由谁来承担债务。总之,明确债务性质是离婚时公平分配债务的关键,以此保障双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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