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时债务是如何判的?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债务判定这一块特别迷茫。不知道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到底会怎么判。是双方平均分担,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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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离婚时,对于债务的判定主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这就是典型的共同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那就由双方先协议怎么清偿;要是协议不成,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就是纯粹由一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另一方没有关系,自然由欠债的一方自己偿还。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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