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欠债法院会怎么判?
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涉及到一些债务问题。我俩在婚姻期间有不少欠款,现在对这些债务该怎么还产生了分歧,不知道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怎么进行判定,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规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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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欠债法院的判决需要先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再确定偿还方式。 首先是债务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一起签借条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买菜、孩子上学等开销,都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借巨款用于赌博等非家庭生活的,一般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然后是债务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双方一起偿还。一般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剩下的债务由双方协商偿还,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怎么偿还。这里要注意,夫妻之间关于债务偿还的约定只对夫妻有效,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偿还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由欠债的一方自己偿还。 在实际判决中,法院还会综合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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