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债务如何判决?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债务判决这方面不太清楚。自己和另一半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也不清楚哪些算共同债务,哪些算个人债务,想了解一下法院在判决离婚债务时是依据什么标准,到底会怎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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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的判决主要依据债务的性质来确定承担方。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这就是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又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里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所欠的钱,也属于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这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 然后是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私自参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以个人名义进行一些大额投资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等。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种个人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仔细审查债务的性质,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定债务究竟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进而确定由谁来承担相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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