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共同债务法院会怎么判?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共同债务的判定很困惑。我们有一些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不太清楚哪些算共同债务,法院又会依据什么来判决这些债务的承担,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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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于共同债务的判定和处理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两人都同意借这笔钱,或者其中一方借的钱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那就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接着,说下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判决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债务时,直接用共同财产偿还就行。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就由双方先协议清偿债务承担的份额;要是双方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例如,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共同债务是50万,房子卖掉后就可以直接用卖房的钱偿还债务。但如果共同财产只有30万,不够还50万的债务,夫妻双方又无法协商好剩下20万怎么分担,这时法院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比如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债务产生的原因等因素来决定各自承担的份额。 此外,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共同债务由某一方承担,这个约定一般也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道他们有这样的约定。也就是说,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按照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连带责任: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承担债务的一方在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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