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碰到了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很相似,有点分不清楚。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比如在法律适用、构成要件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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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都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二者存在一定相似性,但也有明显区别。 想象竞合犯指的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举个例子,张三开枪射击李四,子弹不仅打死了李四,还不小心打碎了旁边价值昂贵的文物。张三这一个开枪的行为,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又触犯了过失损毁文物罪。想象竞合犯本质上是一个行为引发了多个危害后果,从而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我国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专门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选择所触犯的罪名中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名来定罪量刑。 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条文的错综复杂规定,导致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来定罪的情形。比如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诈骗行为,当一个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犯,一般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法条。像在上述例子中,就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 二者在行为特征上,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产生多个不同性质的危害结果;而法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仅产生一个危害结果,但因法条规定而同时符合多个罪名。在法律适用上,想象竞合犯是从一重罪处罚;法条竞合犯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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