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与抽象事实错误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条竞合和抽象事实错误这两个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法律条文,但只能按照一个条文来定罪量刑。例如,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行为其实也是一种诈骗行为,但因为有专门的金融诈骗法条,就优先适用金融诈骗的法条。抽象事实错误则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想犯的罪和客观实际犯的罪不一样。 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条。比如,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就是特别法条,优先适用。这是因为特别法条是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作出的规定,更能准确地反映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二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刑不均衡,就适用重法。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当特别法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法时,为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会适用重法。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主要采用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是一致的,就可以认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在抽象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如果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且两个罪名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犯罪。比如,行为人主观上想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到了枪支。由于枪支也具有财物的属性,在财物这个重合范围内,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如果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没有重合关系,那就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来处理,即从一重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