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和不告知承诺制有什么区别?
我在办理一些业务时,被告知有告知承诺制和不告知承诺制两种方式。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选择不同的方式会对我办理业务有什么影响呢?希望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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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和不告知承诺制是行政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办事制度,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予以办理。这种制度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告知和当事人承诺,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比如在一些行政审批事项中,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行政机关就先给予办理,后续再进行核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进行了全面部署,推动其在各领域的应用。 不告知承诺制则遵循传统的办事流程,行政机关不会以书面形式让当事人做出承诺,当事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各类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后,才会给予办理相关事项。例如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当事人要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一系列材料,行政机关逐一审核无误后才办理迁移手续。 从办事效率看,告知承诺制因为减少了当事人准备证明材料的时间,所以通常能更快完成业务办理;而不告知承诺制由于需要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流程相对繁琐,办理时间可能较长。从风险角度来说,告知承诺制下如果当事人做出不实承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告知承诺制主要是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若材料造假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但责任的触发点和表现形式与告知承诺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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