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和承揽费有什么区别?
我在工作中涉及到费用结算,不太清楚劳务费和承揽费的差异。有时我是单纯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有时是按要求完成一项特定工作取得费用。我想知道这两种费用在法律上到底有啥不同,它们各自的界定标准和特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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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务费和承揽费的概念。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这里的劳务主要是指个人以自己的技能、知识和劳动力为他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通常是较为简单、直接的劳动付出,比如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清洁服务、临时的搬运工作等。而承揽费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支付的报酬。承揽工作一般具有特定性和成果性,比如装修公司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房屋装修工程、广告公司为企业设计并制作广告宣传物料等。 从两者的区别来看,在主体关系方面,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的雇佣关系,劳务者一般要遵循接受方的指挥和安排。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承揽人有相对的自主性,只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即可。 在工作性质上,劳务主要侧重于劳务的提供过程,强调的是付出劳动;而承揽更注重工作的成果,只要承揽人按照要求交付合格的成果,定作人就应支付报酬。 在风险承担方面,劳务提供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接受劳务方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这明确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范围。而对于劳务关系,虽然《民法典》中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解释中,也有明确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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