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的区别是什么?


在司法程序中,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效果和恢复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而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在中止原因消除之前,整个诉讼程序都处于停滞状态,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进行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而延期审理只是将开庭审理的日期推迟,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例如当事人仍可以进行证据的收集等工作。 最后,恢复审理不同。诉讼中止的恢复需要等待中止原因消除,且一般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后决定恢复。而延期审理的恢复通常是在导致延期的事由消除后,按照法院重新确定的开庭日期继续进行审理。 总之,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虽然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暂时停顿,但它们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和恢复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当事人和法院在遇到不同情况时,应准确适用相应的规定,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