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和抵销权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权利概念,它们在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留置权和抵销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东西或者加工东西,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扣下这个东西,等对方给钱了再还。例如,甲把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 抵销权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通俗来讲,就是你欠我钱,我也欠你钱,咱俩可以把相同数额的债务抵消掉。比如,甲欠乙 1000 元货款,乙同时欠甲 1000 元借款,那么双方可以通过抵销权使这两笔债务相互消灭。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而关于抵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从构成要件来看,留置权的构成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而抵销权的构成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等。 在行使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抵销权的行使只需通知对方即可,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在法律效力方面,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的变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抵销权的行使会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抵销权在概念、法律依据、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运用这两种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