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监外执行有什么区别?


假释和监外执行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措施,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假释,简单来说,就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了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监外执行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从适用对象上看,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特定情况下无期徒刑罪犯也可适用。在适用条件方面,假释要求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监外执行主要基于罪犯存在特定的身体状况或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执行方式上,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监外执行是暂时在监外执行刑罚,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果罪犯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