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和被上诉人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时,发现里面提到了被申请人和被上诉人。我不太理解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是在不同的法律程序里才有不同称呼吗?它们各自代表什么意思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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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和被上诉人是在不同法律程序中相对应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被申请人通常出现在非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等程序中。在这些程序里,提出申请的一方叫申请人,而被申请一方就是被申请人。比如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这时劳动者就是申请人,用人单位就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在不同的非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被上诉人则是在诉讼程序,尤其是二审程序中出现的概念。在一审判决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一方就是上诉人,而另一方则是被上诉人。例如,在一个民事侵权案件中,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损失,被告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那么被告就是上诉人,原告就是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上诉的程序和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和被上诉人主要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一个适用于非诉讼或复议、仲裁程序,一个适用于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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