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和认罪认罚有什么区别?


退赃和认罪认罚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给司法机关。简单来说,就是把非法得来的东西还回去。而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一项制度。也就是既承认自己做了违法的事,又认可司法机关给出的处罚方案。 其次,从法律依据和作用方面分析。退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相关体现,其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积极退赃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从宽机会。 再者,从适用阶段和适用条件来讲。退赃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只要在判决生效前退赃,都有可能被考虑从轻处罚。而认罪认罚一般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表明态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需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也有所不同。退赃主要考量的是退赃的时间、退赃的数额以及是否主动退赃等因素。而认罪认罚除了要考量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外,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等情况。总体而言,退赃和认罪认罚虽然都可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但它们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法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