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与判决最通俗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看到有裁定和判决这两种结果,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用比较好懂的话来说,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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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判决是司法裁判中常用的两种形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从适用范围来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程序问题就是在打官司过程中,关于怎么推进这个诉讼流程的问题。比如,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就会用裁定的方式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就是对程序问题的处理。而判决主要用于解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实体权利问题,也就是关于谁对谁错、谁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等核心的权利义务问题。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判决会明确判定哪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等。 从表现形式上,裁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一些简单的程序问题处理上,法官可能会当场口头作出裁定,不过之后一般也会记录在案。而判决必须是书面形式,因为判决涉及到当事人的重要实体权利,需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说明,要写清楚判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判决结果等内容。 从作出的依据来讲,裁定依据的是程序法,程序法就是规定打官司步骤、方式等程序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回避、财产保全等程序方面的规定。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侵权等方面的规定。 从上诉期限来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这是因为判决涉及的实体权利更为重要,给予当事人相对更长的时间来考虑是否上诉以及准备上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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