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概念。之前看新闻,有人面对不法侵害反击算正当防卫,还有人在危险时损害他人较小利益避险。我就很疑惑,这俩看起来有点像,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啊?我想搞清楚在不同情况下该怎么正确判断。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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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但它们在法律上存在诸多明显区别。下面将从概念、危害来源、行为方式、损害对象、实施条件、损害程度和主体限定这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正当防卫是指当我们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比如,面对正在进行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时进行反抗。而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为了躲避泥石流,不得已闯入他人住宅。


其次,危害的来源有所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较为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比如,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被野兽追赶时采取的避险行为。


再者,行为的表现方式存在差异。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当我们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反击,如搏斗、抢夺凶器等。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通常是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较小利益来避免更大的损害。例如,为了避免车辆相撞,司机不得已将车驶入别人家的院子。


然后,损害的对象不一样。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也就是直接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与危险来源无关的其他人的利益。比如,为了避免火灾蔓延,拆除相邻的无辜人家的部分房屋。


另外,实施行为的条件也不同。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时才能实施。


从损害的程度来看,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等于甚至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面对持刀行凶者,将其打伤甚至在必要时致其死亡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最后,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而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比如消防队员、医生、警察等,他们不能因为害怕危险而逃避自己的职责。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总之,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面对不同的危险情况时,正确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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