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有什么区别?


股东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是公司治理中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两种重要法律手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股东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股份所有者的身份而向公司或其他主体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适用情形方面,股东诉讼通常适用于股东个人权益受到直接侵害的情况。比如,公司未按照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股东的分红权受到侵害,此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股东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分红权益。而股东代位诉讼适用于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却因为各种原因(如公司管理层与侵害人勾结等)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例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董事会却不采取行动追究其责任,股东就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诉讼主体也有所不同。股东诉讼的原告是股东个人,被告可以是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侵害股东个人权益的主体。而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虽然是股东,但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被告通常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第三人。 从诉讼目的来看,股东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诉讼获得的赔偿直接归股东个人所有。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诉讼获得的赔偿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股东诉讼,《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也为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综上所述,股东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在概念、适用情形、诉讼主体、诉讼目的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股东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需要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诉讼方式,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