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了解到自首和坦白在法律上好像有不同处理,但不太清楚二者具体区别。我想知道它们在概念、认定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有专业解答,让我明白这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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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概念不同。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这就好比一个人犯了错,主动跑到司法机关或者相关部门那里,把自己做过的坏事一五一十地说出来。而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个人是被司法机关抓住或者被别人扭送到案后,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做了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但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认定条件来看,自首的关键在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动投案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等。而坦白则是在被动归案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简单来说,自首是主动上门认错,坦白是被抓后才认错。 在法律后果上,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而坦白虽然也是从宽处罚情节,但从宽的幅度相对自首来说要小一些。 综上所述,自首和坦白在概念、认定条件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准确量刑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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