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是民事诉讼中涉及管辖问题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简单来说,就是案件一开始受理的法院没管辖权,要把它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而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它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从性质上看,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它本质上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这就好比一个东西放错了地方,要把它移到正确的地方去,放东西的地方本身并没有改变。例如,甲县法院受理了一个本应由乙县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甲县法院就会将这个案件移送给乙县法院,甲县法院本身对这个案件从来就没有管辖权。管辖权转移转移的则是管辖权,它是将案件的管辖权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比如原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决定,将管辖权转移给基层人民法院。 在适用前提方面,移送管辖适用的前提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像前面说的甲县法院受理了不该自己管的案件。而管辖权转移适用的前提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只是基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案件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等,需要将管辖权进行转移。 从程序上看,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同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管辖权,直接就可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涉及级别管辖的变动,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下级法院要将管辖权转移给上级法院,必须经上级法院同意;上级法院要将管辖权转移给下级法院,也需要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总的来说,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在性质、适用前提、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正确区分它们对于理解和处理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