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暴力取证罪和刑讯逼供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暴力取证罪和刑讯逼供罪有点分不清楚。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区分的,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这些,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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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力取证罪
  • #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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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和刑讯逼供罪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但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而刑讯逼供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犯罪主体方面,两者虽然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具体的行为场景有所不同。司法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上,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仅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还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而被司法工作人员错误认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的人。 从行为方式来看,暴力取证罪强调的是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人证言,这种暴力可以是直接的身体暴力,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强制。刑讯逼供罪则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肉刑是指对身体施加暴力,如殴打、捆绑等;变相肉刑是指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通过长时间不让休息、饥饿等方式折磨身体和精神。 在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在实施暴力取证或者刑讯逼供行为过程中,导致他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并且要从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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