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汇算清缴时会计与税法有哪些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之间进行的不是以货币为主要交易媒介,而是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来相互交换的行为。在汇算清缴时,会计和税法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是计量基础的差异。会计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种情况。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不具有商业实质,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而税法通常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和换出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是损益确认的差异。会计上,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确认损益。但税法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企业用一项账面价值为80万元的固定资产换入一项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在会计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处理下,不确认损益;但税法上要确认2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者是资产计税基础的差异。会计上确定的换入资产成本可能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同。会计成本可能基于账面价值等因素,而税法计税基础通常是公允价值。这会导致后续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扣除金额不一致,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汇算清缴时,要仔细分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避免税务风险。同时,要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