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不同点?


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与行政事务相关,但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二者的不同点。 首先,从定义和用途来看,行政证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作出行政行为而收集和运用的证据。这些证据用于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时收集的各类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它主要用于在诉讼过程中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帮助法院查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其次,收集主体不同。行政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主动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权对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检查并收集证据。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诉讼当事人。原告为了证明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收集证据,被告行政机关则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再者,收集时间也不一样。行政证据的收集通常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例如,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先对企业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在诉讼过程中。虽然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原告和第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和提供证据。 证明对象也存在差异。行政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实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比如,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证据要证明驾驶员是否违反交通规则以及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 最后,证据的审查标准不同。行政机关对行政证据的审查主要侧重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确保行政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法院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还要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体现了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严格要求。 综上所述,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在定义用途、收集主体、收集时间、证明对象和审查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了解这些不同点,有助于行政机关正确收集和运用行政证据,也有助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