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行政诉讼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两者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比如某小区众多业主因对当地政府的某项规划许可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可以推选几位业主作为诉讼代表人来进行诉讼。而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比如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就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其次,产生的依据不一样。行政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推选或人民法院指定产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10人以上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而行政诉讼代理人产生的依据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 再者,权限范围存在差异。行政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不仅代表其他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为了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而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法定代理人则享有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后,两者的诉讼地位不同。行政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行政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不承担案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只是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总之,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有着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