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仲裁的案件,对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太明白。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情况中分别适用于什么场景,对当事人的权益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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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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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来详细分析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法律性质方面。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进行否定,是一种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机制。当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使其自始无效。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法定情形时,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它主要是对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一种限制,并不直接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主体上也存在差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其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通常是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因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才有机会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 申请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 管辖法院方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程序不同。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相对独立,法院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仲裁程序和实体内容等方面。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则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法院主要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定的不予执行情形。 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虽然都与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关,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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