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听说有的情况得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我想知道到底有哪三种复议前置的情形啊?心里有个数,免得自己弄错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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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种情形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如果您觉得行政机关关于自然资源权属的处理影响到了您已有的权益,得先去申请复议。 第二种情形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纳税问题上和税务机关有争议,得先复议。 第三种情形是《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和海关在纳税方面有分歧时,也是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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