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案件是复议前置的,我按规定先去申请复议了,可复议机关说不予受理。我就懵了,不知道接下来该咋整,也不清楚自己还有啥途径能解决问题,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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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复议前置案件中,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此外,当事人还需要注意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当事人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权,以免丧失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机会。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等,以证明自己已经按照规定申请了复议以及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实。同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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