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我在和税务机关打交道时,听说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这个词。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对我们纳税人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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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程序,意思是纳税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和税务机关产生了税务争议,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而是得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这个环节。如果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税务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领域有着专业的知识和经验,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能够利用其专业优势更高效地解决税务争议。同时,也能让税务机关有机会自我纠错,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例如,某企业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主体有异议,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而是要先按照规定向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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