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有点分歧,听说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想了解下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是按地域还是按级别,有没有特殊情况,希望懂的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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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指的是不同层级和地域的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规定能明确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向哪个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一般情况下,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对县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若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考虑到计划单列市的特殊地位和管理体制。计划单列市在经济等方面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复议管辖也有特别规定。 对于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某税务所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就向该税务所所属的税务局申请复议。这是因为税务所和稽查局是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代表所属税务局,所以复议申请向所属税务局提出。 另外,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为了确保在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时,复议管辖明确,避免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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