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有哪些情形?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说得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去法院起诉。我不太懂啥是复议前置,也不知道有哪些情况必须先复议。我现在就想弄清楚,到底哪些情形是复议前置的,这样我心里也有数,知道该怎么处理我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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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体现了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和专业性处理的优势,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不过,它也限制了当事人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复议前置。 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复议前置情形:首先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是纳税争议案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还有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案件。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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