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地拆迁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最近遇到征地拆迁的事儿,相关部门作出了一些决定。我不太清楚对于这些决定如果有异议的话,是不是必须得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个程序,才能采取其他措施呢?想知道具体在征地拆迁方面,行政复议前置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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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在某些情况下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征地拆迁行为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其他正式机构依据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征收土地之权以及拆除地上建筑物的一系列行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质疑,请求该行政机关针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再审和重新决策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解决争议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是对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比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当事人若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其合法的土地权益,就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法律依据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如果并非是对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比如对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拆迁过程中的暴力执法等行为)不服,一般不需要复议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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